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上的损失如何转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上的损失如何转移?

78/2014/TT-BTC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2.企业结清税款后发生亏损的,应当将全部连续亏损转入以后年度的收入(应税收入减去免税收入)。亏损结转的期限自亏损发生当年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企业在编制季度暂缴申报后,将亏损暂时转入当年季度收入,在编制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正式将亏损转入下一年度。

——同一会计年度内季度间发生亏损的企业,可以在该会计年度的后续季度弥补上一季度的亏损。什么时候 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全年损失,并将该损失全部连续转入损失发生年度的次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从收入中扣除的损失金额。在亏损结转期间,如果发生额外亏损,该亏损(不包括上期结转的亏损)将全额结转,连续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从次年开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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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检查或检查时 所得税结算 如果企业确定企业可结转的损失数与企业自行确定的损失数不同的,可结转的损失数根据检验机构的结论确定,但要保证:连续亏损总额结转不超过5年,按规定从亏损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

亏损当年次年起5年后,如果亏损尚未完全转移,则不得转入以后年度的收入。

当期损益的确定方法如下:

应税收入=((收入-可扣除费用)+其他收入)-免税收入

如果应税收入 > 0 -> 即利息

如果应税收入 < 0 -> 则意味着损失

在以下情况下制作损失转移附录:

  1.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表 (03/TNDN) 上(进行最终确定申报的年份): 有目标 C4 - 应纳税收入为正。 (即有应税收入)
  2. 有往年亏损(5年内结转——例如2015年结算将从2010年结转至2014年):尚未转移或未完全转移。要确定您前几年损失了多少,您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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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C4 - 当年的自利:负数(括号内的值)表示该年有亏损。

+ 剩余结转亏损金额:通过当年盈利时进行的往年亏损转移附录03-2A/TNDN。

  1. 亏损全部连续结转,但不得大于利润。

(根据78/2014/TT-BTC号文第九条)

如何填写附录03-2A/TNDN中的标准:

+ 第1栏:第2栏有5行对应最近5年的亏损转移

+ 第 3 栏:发生损失数:是第 2 栏年份的损失总数:纳入本栏的依据是该栏相应年份指标 C4 的负值。

+ 第4栏:以前纳税期间结转的损失数:记录每年以前纳税期间结转的损失总数。 (注:上一时期是我们进行最终确定的那一年之前,而不是那一年之前)。

+ 第 (5) 栏: 本纳税期间结转的损失金额:

您可以转移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

  1. 期间产生的利润金额(检查 C4(超过 03/TNDN)的正值 => 找出要结转的最大损失金额)
  2. 剩余可结转的损失数量(检查第 6 栏(03-2A/CIT) - 查看当年我们还剩下多少可结转的损失。)

原则是:任何一年的亏损都转移到该年的正确行,必须完全连续地转移,但最多等于利润金额(C4中的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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