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 年 6 月 13 日
- 发表者: 方达媒体
- 类别: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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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审计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2011年《独立审计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强制审计
2. 企业和需要审计财务报表的组织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合同必须不迟于年度会计期间结束前三十天签订。
因此,对于财政年度截至 12 月 31 日且须接受强制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企业,审计合同最晚必须于当年 12 月 1 日签署。
违反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合同签订时间规定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1. 如果审核合同晚于上述期限签订,企业可能会因违反 2013 年 9 月 16 日第 105/2013/ND-CP 号法令第 35 条第 2 款 a 点规定而受到处罚,具体如下: :
“对于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和组织,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需要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企业和组织晚于规定期限签订财务报告审计合同的。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每年12月31日的,可能导致无法见证资产、存货清单,从而需要出具意见。特殊审计意见。
因此,企业在需要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遵守关于在截止日期前签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合同时间的规定。以避免处罚并影响对您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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