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独立审计法》规定,强制审计是指对年度财务报表、结算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进行审计,以促进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发现和防止欺诈,防止违法行为。

国家鼓励企业和组织在向国家机构提交之前进行审计活动。但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国家要求这些企业和组织在报送财务报告时必须经过审计,公开财务报表时必须有审计报告。

政府颁布了指导《独立审计法》的第 17/2012/ND-CP 号法令,对年度财务报表依法须由企业审计并支付费用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规定。 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审计分支机构包括:

“—— 外商投资企业;

  • 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外资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
  • 根据《信贷机构法》设立和运营的信贷机构,包括在越南的外国银行分行;
  • 上市公司、发行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
  • 此外,企业和组织必须接受审计公司和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审计,包括:
  • 会计年度末国有法人和法人持有20%及以上表决权的企业、组织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 除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秘密业务的国有企业外,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 上市机构、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在会计年度末持有20%以上表决权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 b)利用国有资本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和甲类工程的企业、组织,但属于国家秘密领域的工程,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计的除外,并填写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
  • 审计公司和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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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还建议机关和职能单位不接受未附企业和组织审计报告的财务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要求进行审计的案件,向国家主管机构提交财务报告而不附上审计报告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万越南盾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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