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期后可能过时或已经/将要销毁的存货计提减值准备

一般来说,建立库存准备金的两个基本原则之一是货物所有权原则。事实上,企业账簿中记录为商品的商品可能并不是企业真正拥有的商品。例如,寄售货物、为客户暂时持有的货物……但根据经济合同,商家暂时持有货物,并在客户要求时放行,客户对这些货物的所有风险负全部责任。

要了解得更清楚,就需要确定什么是所有权,从中考虑是否作出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一般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中,占有权是指持有财产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根据需要使用财产的权利,处分权是指销毁、出借、出租、出售、抵押或抵押的权利。……根据上述原则,当企业同时拥有上述三项权利的财产时,财产所有权就出现了。如果三项权利中缺少一项,则该财产不称为企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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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是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原则上货物到达越南并按照约定交付仓库时,此时货物不属于受托企业的所有权。现实中,客户因没有仓库存放货物,同意向委托进口企业租用/借用仓库存放货物,然后配送至其他地方,并约定有需要时,如有需要受委托进口企业(储存货物的企业)必须将货物带发票出口给进口委托方,由其销售给客户,并对仓库内剩余货物承担全部责任,如有发生,一切风险。因此,根据会计账簿中的科目156(货物)计提存货拨备是不准确的,因为客户的货物价值巨大。受委托的进口企业只有一项权利,即占有权,即货物到达越南并存放在该企业自有仓库后的持有权,以及使用权和使用权。处置货物。抢劫是完全不存在的,因为您不可以随意使用货物,也没有权利购买、出售或抵押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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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确认委托货物(无论何种形式)在企业仓库内,其他有条件的货物不属于企业自有货物,因此无法对这些货物计提拨备。物品,包括年后发现的被毁坏的物品。原则上,损坏的货物将由客户按原价赔偿,因此净值被确认(不是估计)等于原价,因此没有足够的依据来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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