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计的科目

第九条 强制审计

一、强制审计是对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规定的被审计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竣工的工程结算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进行审计。

2. 企业和需要审计财务报表的组织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合同必须不迟于年度会计期间结束前三十天签订。

3.企业和组织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财务报告时应当接受审计,公开财务报表时必须附有审计报告;国家机关收到企业、组织的财务报表需要审计但未附审计报告的,有责任通知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鼓励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和组织在向国家主管机构提交或进行财务披露之前,聘请审计事务所和外国审计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对财务报表、已完成项目的最终报告和其他审计工作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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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对独立审计活动的管理

1.政府对独立审计活动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2. 财政部在政府面前负责对独立审计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并具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a) 制定并提交国家主管机关颁布或根据权力机关颁布的独立审计法律文件;

b) 制定并向政府提交决策战略和政策,以开展独立审计活动;

c) 规定考试条件和组织考试授予审核员证书的条件;颁发、撤销和管理审核员证书;

d) 明确审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格式;颁发、补发、调整和撤销审计业务资格证书;

d) 暂停审计服务业务;

e) 检查、审查、解决投诉和举报,处理违反独立审计法的行为;

g) 检查和审查专业审计机构在独立审计领域的活动;

h) 审核员和执业审核员更新知识的规定;

i) 审计执业注册和管理规定;公布审计事务所、外国审计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执业审计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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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审计服务质量控制规定;

l) 总结和评价独立审计活动并实施支持独立审计活动发展的措施;

m) 独立审计方面的国际合作。

三、各部委及部级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财政部履行独立审计活动的国家管理职责。

4、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独立审计活动的国家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

1. 年度财务报表依法须由审计事务所或外国审计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企业和组织包括:

a) 外商投资企业;

b) 根据《信贷机构法》设立和运营的信贷机构;

c) 金融机构、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

d) 公众公司、发行机构和证券交易机构。

2.企业和组织必须接受审计事务所和外国审计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的审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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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国有企业外,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b)利用国有资本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和甲类工程的企业、组织,但属于国家秘密领域的工程,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计的除外,并填写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

c) 国家出资的企业和组织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使用国有资本的项目必须对其年度财务报表或完成的项目结算报告进行审计;

d) 审计公司和外国审计公司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3. 对本条第 2 款 a、b、c 点规定的企业和组织的财务报表和竣工报告的审计不能代替国家审计员的审计。

4.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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