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第十二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67/2011/QH12号独立审计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和组织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财务报告时应当接受审计,公布财务报告时必须附有审计报告;国家机关收到企业、组织的财务报表需要审计但未附审计报告的,有责任通知主管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 “第一的。依法必须经过审计的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在提交给国家主管机关和公布之前,必须经过审计。

2、会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审计法的规定。

3.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向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国家主管机关提交时,必须附有审计报告。

另一方面,根据2012年3月13日第17/2012/ND-CP号政府法令第15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多项条款根据《独立审计师法》的规定,下列主体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接受审计,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信贷机构法》设立和运营的信贷机构,包括在越南的外国银行分行;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外资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上市公司、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其他企业和组织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审计,企业和组织必须由审计事务所和外国审计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支机构进行审计。

查看更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政府 2013 年 9 月 16 日第 105/2013/ND-CP 号法令第 10 条第 h 款第 2 款规定了会计和独立审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违反财务报告规定、结算报告和财务报告披露: “对于向国家主管机构提交财务报告而未附上法律要求进行审计的案件的审计报告的,将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有 6 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
– 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企业和组织,包括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
– 根据《信贷机构法》成立和运营的从事信贷活动的组织;
– 所有经济部门的银行和发展支持基金;
– 金融机构和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特别是参与股票市场上市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进行审计)。从银行借入资金的组织根据信贷法的规定接受审计);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公司、国有股份公司、国有有限公司及国有资本50%以上的其他企业;
– A组或以上组已完成投资项目的最终结算报告;
– 法律、条例、法令和总理决定规定的其他主题……

 

4/5 - (251 投票)


发表回复

5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