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新规

2020年6月24日关于关联交易企业转让定价的第68/2020/ND/CP号修订令。

对2017年2月24日第20/2017/ND-CP号政府令关于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的第20/2017/ND-CP号法令第八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1. a) 当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总额(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经营活动净利润总额不超过30% 加上当期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扣除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后)加上当期发生的折旧费用。
  2. b) 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总额可扣除的,按照本条a点规定不得扣除的部分,在确定可扣除贷款利息费用总额时,应结转下一纳税期间。下一次的税收计算低于本条 a 点规定的水平。贷款利息费用结转的时间,自发生不可扣除的贷款利息费用的次年起,连续计算不超过5年。
  3. c) 本条a点的规定 不适用于信用机构法规定的信用机构纳税人的贷款;依照保险业法办理保险业务;政府官方发展援助(ODA)贷款和优惠贷款以政府向国外借款和向企业转贷的形式进行;用于实施国家目标计划(新农村计划和可持续减贫)的贷款;贷款用于投资落实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项目(安置房、职工住房、学生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 d) 纳税人按01号表申报纳税期内的利息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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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令自签署之日起施行,自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起适用。

2017年及2018年企业所得税期间,适用2017年2月24日第20/2017/ND-CP号令第8条第3款规定适用的情形。对本令第一条对第20/2017/ND-CP号令第8条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如下:

a) 纳税人可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中进行补充申报;确定2018年贷款利息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额(如有),并于2021年1月1日前报送直接税务机关。

追加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的,相应的滞纳金(如有)也将减少。

b) 纳税人向国家预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利息数额大于重新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利息数额的,其差额予以抵扣。 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扣的,剩余部分抵扣以后年度应纳税额,但不得超过自2020年起5年。上述期间内,未全额抵扣的剩余税额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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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税务机关或者国家主管机关已进行检查、审查并已结束检查、审查并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的,纳税人请求直接税务机关重新处理:确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相关记录、文件,重新确定应纳税额和相应的滞纳金利息,以抵扣本条b项规定的差额。应纳税额的重新确定在税务管理机构总部进行,不在纳税人总部进行检查或复验,不调整结论和检查决定。2017年和2018年检查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受到处罚或投诉正在处理的,税务行政违法罚款数额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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